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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實務系列 – 公務採購管理強化課程 — 額滿

公共部門每年度消耗於人員負擔上的開支往往佔其預算撥款的很大比重,而用於財貨購置/服務購買或工程承攬上的開支亦不容忽視。正因為公共部門每年均須花上數以億計的公帑於採購上,故專責部門必須清晰瞭解採購法例,才可避免在採購程序上觸犯法例不容許的錯誤。

目的:本課程將透過相關法例及基本原則的詳盡闡釋及實際案例的深入探討,透視公共機關(尤其是自治機關)於整個採購物品/取得服務過程中所涉及的各項步驟,從採購目的的說明開始至詢價/判斷採購形式(公開招標或直接磋商)/甄選/評審/預留撥款/判給/收貨/結算/支付等整個過程的應遵法例,採購程序與預算執行的相互配合,採購程序中和項行政行為之執行次序/時限,規範工作人員於各採購程序中的注意事項。完成本課程後,學員將可明瞭公務採購程序中的重要原則及法理規定。

對象:任何有興趣瞭解公務採購的人士

導師:羅潔林 (資深公共行政管理及教學人員)

課程內容:

本課程共有兩個單元:

第一單元(課時:18小時)

  • 經第30/89/M號法令修改之第122/84/M號法令 ─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 《公務採購指引》-重點指出採購各階段的應注意事項

第二單元(課時:54小時)

  • 第63/85/M號法令 ─ 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 第74/99/M號法令 ─ 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 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 ─ 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
  • 第39/GM/96號批示 ─ 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 第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實體2016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上限
  • 經第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之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為公共部門提供清潔和保安服務的僱員的最低工資
  • 第 6/97/M 號法令 ─ 重組澳門政府印刷署之組織架構
  • 第1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 《開支預算的執行》- 審計署專項審計報告
  • 各司長經行政長官授予的執行權限

         ◆只涉及與採購有關的部份

單元

課程編號 上課日期 時間 學費 報名費#

第一單元

PAPP10117 12/2~26/2(逢星期日) 14:30-17:30&18:30-21:30 MOP1,440 MOP 100
第二單元 PAPP20117

4/3~6/5*

(逢星期六)

MOP4,320

MOP 100

*15/4不上課

證書:經考核合格及缺席時數不超過課程總時數的百分之二十之學員,將獲發證書。

#如果同時報讀兩個單元,只需繳付MOP100報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