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實務系列-公共會計管理強化課程

公共行政實務系列-公共會計管理強化課程

PAPF10214 & PAPF20214

特區政府每年頒布的財政預算案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亦是規範政府進行年度財政活動的基本框架。為了有效及適度運用公帑,立法部門先後制定了多條法令、行政法規、批示等,以規範各公共機關預算的執行及監督,故此管理財政的人員必須清楚瞭解該等法律規定及本地區總預算的結構,才可合法運用公共資源。

目的:本課程結合理論及實踐,詳盡解釋相關法例及概念,並透過對疑難及個案進行探討分析,讓學員對公共財政管理制度有清晰及準確的理解。

對象:任何有興趣瞭解公共會計管理制度的人士。

課程內容:

本課程共有兩個單元(可單獨修讀):

第一單元(課時:18小時)

  • 第11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準備2015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日程表
  • 第41/83/M號法令 – 預算綱要法
    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 《開支預算的執行》- 審計署專項審計報告
    只涉及與公共會計有關的部份

第二單元(課時:54小時)

  • 第13/2013號法律 – 核准2014年財政預算案之法律
    核准整個特區政府來年財政預算,其內登錄預計的收入,規範各公共機關為有效執行預算撥款的應遵程序/時限等,並註明該年度特別稅收制度(如豁免徵收某些特定稅項等),而每一機關來年財政預算也會以附件形式附於本法律中。
  • 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本行政法規於2007年財政年度內開始實施,並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其規範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公共行政部門的財政活動的管理、監察及責任。如會計系統及管理系統、開支的作出許可、權限等、制作補充/修改預算的規則;享有財政自治權的部門及機構在執行預算撥款時的應遵程序及時限、設立行政管理委員之必要性及其權限/規章、使用會計系統的準則及預算的監控等等。(包括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12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80/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4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單元

課程編號

上課日期

時間

學費

報名費#

第一單元

PAPF10214

14/12-25/1*

逢星期日

9:30-13:30**

MOP1,440

MOP 100

第二單元

PAPF20214

1/2-10/5*

逢星期日

9:30-13:30**

MOP4,320

MOP 100

*21/12、28/12及5/4 不用上課

** 18/1及25/1 上課時間:10:00-13:00,3/5上課時間:10:00-12:00

#如果同時報讀兩個單元,只需繳付MOP100報名費。

證書:經考核合格及缺席時數不超過課程總時數的百分之二十之學員,將獲發證書。